福建壶兰律师 发表于 2013-11-23 19:54:20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二人依法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在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拆迁房屋系共有房产,原告享有商业用房产权****平方米,经生效法律裁判所确认。
原告*****与被告*****的祖母*****系同胞姐弟。被拆迁房屋系祖遗房屋,座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镇海居委会*******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平方米。四至:东与*****厝共墙,以墙中心线为界;南与*****厝共墙,以墙中心线为界;西与*****厝共墙,以墙中心线为界,北自家墙外皮为界,界外街道。
生效的民事判决[贵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确认座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原门牌号为****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平方米)中原告享有****份额,即****平方米”。生效的行政判决[****中级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也记载,经法院审理查明,莆荔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通过土地变更登记程序颁发,变更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系莆国用(****)字第*****号,其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登记面积*****平方米)与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座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镇海居委会*****(原门牌号*****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平方米)中原告享有*****平方米”相抵触,造成的原因是****隐瞒了祖遗房屋其与*****共有的事实,登记为其个人所有。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包括二个部分内容,一是拆迁了被拆迁人的房屋;二是安置补偿。拆迁房屋,涉及到的房屋的处分。如前所述,原告是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二被告****与被告*****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侵犯了原告房屋的所有权(共有),属无权处分,而且自始至终未取得处分权,因而无效。同时,被告****与*****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九条规定:“乙方保证对被拆迁房屋拥有全部合法产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乙方提供的相关权属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被告*****隐瞒与原告共有的事实,由被告*****与****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编号****,侵害了原告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应权益,也是无效的。
三、被告*****答辩称***系受赠取得产权以及没有“隐瞒与原告共有”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关于****受赠取得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问题。
1、赠与无效。被告*****无权把属于原告陈金銮的共有房屋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侵犯原告的所有权,因而违法无效。
2、赠与合同未履行。虽有赠与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产权人没有变更;赠与合同没有履行,被告****从来没有成为被拆迁房屋的任何形式的产权人。
3、不存在被告*****善意取得问题。一是被告*****没有取得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基础。二是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和以合理价格取得财产情形。三是被告*****明知原告是产权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故此,本案无被告*****善意取得被拆迁房屋产权的问题。
(二)被告*******一方隐瞒了与原告共有的事实。
1、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隐瞒”。(****)****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和莆国土资(****)****号文件均能体现。国土局文件明确记载:“经查,*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系*****,该证系通过土地变更登记程序颁发的,变更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系*国用(***)字第****号,土地使用者为****,该宗土地初始登记的确权结果内容:‘登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归属****所有’与(****)****民初字第****号、(*****)***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结果‘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居委会*****(原门牌号为****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平方米)中原告*****享有*****平方米’相抵触;造成土地初始登记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原因系申请人*****隐瞒了该祖遗房屋属其与*****共同共有之事实”。
2、*****年**月**日,***与***就本案讼争被拆迁房屋在莆田市****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至今已***年时间,被告****不可能不知道。
3、被告之间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原告已经提起相关诉讼,并非被告方所称的“协议书在前,诉讼在后”。从证据看,原告于****年**月**日提起行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开庭审理,*****当时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开庭 [见****中级人民法院(*****)莆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被告之间于*****日订立《协议书》。因此,是诉讼在前,协议书在后。
以上代理意见,请研究采纳,谢谢!


                        代理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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