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落多少 发表于 2019-2-21 12:50:47

保定市原纪委书记周省时滥用职权、以案谋私!

  河北省纪委委员原纪检三室主任樊新华、保定市纪委原书记周省时,在调查河北省委常务副秘书长梁树林违纪违法一案期间,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的举报材料。

  我叫崔庆民,男,河北省高碑店市人,高碑店市煜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11月我实名举报《河北省委副秘书长梁树林为房地产开发商王兆艳非法牟利、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梁树林、保定市中级法院院长梁红继知法犯法、枉法裁判,为恶意商人王兆艳非法牟利》。

  一、关于梁树林违法的事实及其造成的违法后果(简要):

  我公司与任丘市新凯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工具公司)、唐海兆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兆艳为实际控制人),就高碑店市中客华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客华北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源于2009年9月11日王兆艳伙同李巨田(中客华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伪造国家印章罪,2009年9月11日作案,2014年12月4日被逮捕)用虚假材料、伪造工商局年检章,在高碑店市工商局骗取中客华北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从该行为被举报之日起,至保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梁树林连续指示相关部门领导袒护王兆艳的违法行为。梁树林因受贿王兆艳价值375万元的房产,造成以下违法后果:

  1、2010年11月高碑店市工商局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中客华北公司2009年9月11日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

  2、2013年10月14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作(2013)保民四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河北省纪委对梁树林立案调查后的情况如下:

  (一)关于2009年9月11日股权变更登记的调查结果

  韩兆平(河北省纪委纪检三室处长)调查中客华北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后,提请河北省政法委专家组论证,形成了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中客华北公司2009年9月11日股权变更登记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严重问题:

  1、高碑店市工商局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中客华北公司2009年9月11日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录音3为证):

  2010年9月高碑店市工商局接到举报:中客华北公司2009年9月11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股权变更登记,高碑店市工商局经立案调查,“认定为虚假材料”后,即没有采纳高碑店市公安局、检察院2010年10月21日出具的撤销建议,也没有根据新凯工具公司(该公司持有中客华北公司74.9%的股权)2010年9月27日提交的《撤销中客华北公司2009年9月11日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履行撤销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高碑店市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6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9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中客华北公司提交的股权转让材料存在严重问题:

  (1)该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不存在:因新凯汽车公司已于08年6月19日更名为新凯工具公司,09年9月10日以新凯汽车公司的名义与唐海兆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新凯汽车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

  (2)该股权转让协议加盖的公章无效:新凯汽车公司的公章已于08年6月19日更名为新凯工具公司时即已作废,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加盖已经作废的公章,不产生法律效力。

  (3)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新凯工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08年6月19日由李广田变更为宋沧义,该股权转让协议上法定代表人签名是李广田,不能代表新凯工具公司。

  (4)产生股权转让协议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经查阅工商登记资料,与该股权转让协议一并提交的09年9月8日新凯汽车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股东李广田、李顺田、宋沧义签名与公证书中三人的签名笔迹明显不同。与该股权转让协议一并提交的09年9月10日中客华北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穆亚丽的签名也系伪造。穆亚丽并未参加此次股东会,该次股东会决议文件是虚假的,不能证明股东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总之,中客华北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向高碑店市工商局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上述内容摘自韩兆平宣读的《调查报告》,录音3为证)。

  (二)关于(2013)保民四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的情况:

  1、2015年11月26日梁树林涉嫌受贿罪在邢台市中级法院开庭,梁在陈述中承认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我公司与王兆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期间,向保定市中级法院院长梁红继打招呼要求关照王兆艳,也承认在此期间王兆艳给其在海南三亚购买价值375万元的住房一套(庭审录音为证)。由此可见:上级指令偏袒王兆艳,法官胡乱判决,该判决确系枉法裁判。

  2、2016年2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保民四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本院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案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见附件1)。

  3、此前,我公司曾举报《保定市中级法院院长梁红继知法犯法、枉法裁判》,但河北省高级法院未对该案提审或指定其他中级法院再审。2016年4月8日在梁红继担任院长的保定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2016年5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3)保民四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见附件2)。该判决枉法依旧,这不仅是梁红继为了掩饰此前知法犯法、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行为,也是樊新华、周省时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的结果。

  三、梁树林因受贿造成上述两个违法后果,至今没有纠正,其他涉案贪官未被追责,是由于樊新华、周省时等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造成的:

  1、违法所得未被追缴,违法犯罪未被追责

  2013年12月河北省纪委通知我:将王兆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送到河北省纪委办公地点,随后,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邢台市检察院组成专案组,

  2013年12月26日王兆艳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廊坊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月14日廊坊市公安局给王兆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王兆艳以股权转让的形式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700余亩(见附件3,注:该公司只有700余亩空闲土地,地上没有附着物及其他固定资产)违法获利5120万元,在上述贪官的运作下,不仅其违法所得未被依法追缴,且于2015年4月22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被免除(见附件4)。

  2014年11月6日,河北省纪委三室专案组通知我到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招待所办案点,办案人王立峰(河北省柏乡县检察院副院长)等三人与我谈话,让我跟王兆艳达成和解,说王兆艳想出钱把事了了,我说:“有证据证实高碑店市工商局没有撤销2009年9月11日的股权变更登记、保定市中级法院(2013)保民四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是在梁树林的干预下作出的违法结果,应该依法撤销,再说省纪委也不是一个调解机关,为什么要在这调解呢?”,王立峰等人所说的理由和条件与梁树林干预司法时的说法一致,完全是拷贝王兆艳的说辞,大约谈了一个小时无果而散,第二天王立峰又找我谈话时说:“老崔你应该知道王兆艳的老乡是省纪委副书记,这事还是调解了合适,要不然也不会有什么结果,专案组也撤了,谁还管你这事”。

  2、樊新华,河北省纪委委员、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河北省纪检三室调查梁树林违纪违法一案期间,我详细叙述了梁树林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的事实和涉及的相关人员,但是,负责此案的三室主任樊新华,始终没有对保定市中级法院院长梁红继、高碑店市法院院长杜铁军等涉案贪官进行调查,对王兆艳向保定市、高碑店市涉案贪官行贿的线索置之不理,前期办案人员已经录取的相关证据也被隐匿,樊新华具有瞒案抹案的包庇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找樊新华了解纠正中客华北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进展时,樊新华对我说:“如果公司变更到了你的名下,你想怎么操作?你能不能跟保定市纪委书记周省时的项目合作?你们市的纪委书记怕他招商的项目落不了地,如能跟他合作,我让崔雪芹(省纪检三室副主任)马上去办撤销中客华北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事”(录音6为证),“城下之盟”未果后,樊新华不再落实河北省纪委关于纠正中客华北公司2009年9月11日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 2016年6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2016)冀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3)保民四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当天下午我去石家庄找樊新华说该判决结果时,他说:“这个判决你服不服?不服去找中纪委解决”。

  3、周省时,河北省纪委委员、保定市纪委书记  2015年12月初,我在樊新华办公室见到:韩兆平向樊新华汇报“周省时为了他招商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带着高碑店市政府、涞水县政府的人,来阻止纠正中客华北公司2009年9月11日的股权变更登记”,樊新华当着我的面对韩兆平说:“老韩没事,咱们是正义的,咱有尚方宝剑,谁不同意纠正,谁跟我到中纪委去说”,听此话我还感觉樊新华很正直、很有原则,但是,后来发现周省时与樊新华串通一气,不但没有纠正中客华北公司2009年9月11日的股权变更登记,反而将中客华北公司经营地址迁至涞水县,将中客华北公司的汽车生产资质变更到中机保定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见附件5)的名下(周省时的利益关系人与王兆艳于2015年12月15日共同组建的中机保定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至此,高碑店市政府500万元国有资产被侵吞(高碑店市政府持有中客华北公司25.1%的股权,见附件6)。周省时依仗手中握有执纪问责权,趁火打劫、肆意掠夺他人财产(录音7为证),由此,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樊新华、周省时的上述行为,河北省纪委的相关领导都是明知的(录音5、7为证),上述二人身为党的纪检领导干部,已经丧失了纪检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良心,无视党的组织纪律和纪检工作准则,不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制度。在可以捞取政治资本和金钱利益的情况下,对明知违法违纪的案件不予纠正,采用隐匿证据、瞒案抹案的手段,不仅为涉案贪官撑起了保护伞,而且滥用职权挟制政府官员帮其非法牟利。上述二人如此胆大妄为,就是依仗手中握有监督执纪问责权,在河北省一手遮天,肆无忌惮的趁火打劫、助纣为虐,其行为严重玷污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为此,恳请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河北省纪委对樊新华、周省时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为盼!

  举报人:崔庆民

  电话13903122175

  2019年2月17日

  上述情况均有书面及相关录音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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