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势去为 发表于 2019-6-24 15:55:05

融资租赁业合规建设提速


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监管和合规建设正稳步提速中。

  自2018年5月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统一至银保监会后,去年10月以来,我国多地已挂牌组建了金融监督管理局,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也划转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以来,四川、天津两地先后颁布了首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其中明确提到对融资租赁的监管细则。5月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促其合规发展。

  地方监管强化经营管理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着重强调了我国金融监管要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从监管统一落地和地方监管出台的条例来看,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过渡也是其监管转型的核心。
  
  此外,《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还强调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此举强化了对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的要求。

  探索分类监管曙光已现

  一直以来,业内对新监管的总体期待是保持行业总体稳定,能够实现功能统一下的差异化监管和分类适度监管。此次上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意见》中,探索分类监管的曙光已现。

  《意见》中表示要“探索分类监管,开展联合惩戒”,明确提到,要根据机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合规经营情况、经营风险情况、落实监管要求情况等因素进行监管计分,在监管计分基础上开展年度监管评级,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还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于大型的金融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外商租赁公司而言,其已有了较为稳定的客户群和成熟的商业模式,而对中小租赁公司来说,特别是服务细分领域的小型租赁公司,大多是靠自有资金和股东资金来投入,客户群还不稳定,对其进行监管不能进行“一刀切”,更需要监管的扶持发展。同时,中小租赁公司还需要地方有关部门为其创造一个产业发展的良好平台,特别是对进入到新型行业的租赁公司,为其提供一些扶持发展的服务和帮助。

  租赁公司尚需突破传统思路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二手设备的需求非常大,尤其是飞机、船舶、汽车等二手租赁资产,在这个新兴市场内,国内租赁公司将大有可为。我国大型租赁公司做飞机设备租赁业务,大部分都是一手设备,而在国外,80%的租赁公司都在做二手飞机租赁,比如使用了20年、25年以上的飞机,还仍作为租赁物使用。由于二手设备租赁成本较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会有十分广阔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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