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人 发表于 2014-7-15 11:11:39

莆田城厢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日前,莆田城厢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徐某系城厢区人,小学文化,自称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2009年10月20日,徐某来到其朋友洪某开的服装店,对洪某称自己是城厢区一加油站的股东,现在要增加股东扩大投资,如果投资8万元,一年后到期可分红10万元。洪某听后怦然心动,当即决定投资8万元。当天由徐某口述,洪某代为书写,共同签订了一份书面投资协议,骗取洪某8万元。
   2010年12月7日,徐某在洪某的服装店内,得知洪某的亲戚陈某想购买房子,便称自己的表哥有套房子要卖,因人在外地所以委托徐某来卖。随后,徐某就带陈某、洪某等人到其租赁的套房内看房子。在陈某决定要买房子后,徐某称其表哥要等春节才回来,要买的话先拿10万元定金。当天下午,由陈某按徐某的介绍起草了一份买卖房屋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陈某向徐某指定的银行卡内汇入10万元。2011年3月25日,徐某向陈某解释说她表哥在开出国的船还没回来,不久就会回来。随后徐某又称投资加油站获利丰厚,又骗得陈某与其签署投资协议,再次骗取陈某8万元。
  2012年5月29日,徐某又以投资加油站和莆田某公交路线承包为由,与阮某签订投资合同,骗取阮某8万元。随后,徐某手机关机,玩起了“失踪”。2013年1月5日,逃至江苏的徐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计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方敏生邱晓敏 )
      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和量刑幅度
  合同诈骗罪所指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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