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茜茜 发表于 2016-5-24 14:19:04

HR常见误区:以为试用期可以随便和员工解除劳动合

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者都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也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愿意欣然接受,而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而实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三条法规可以看出,在试用期内公司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四十条的第一、二款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提醒劳动者: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让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并出示证据。否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录用一名新员工的同时,一定要将录用条件设置的清晰、明确、具体,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当劳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避免不必要的人力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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