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梦人 发表于 2016-7-4 14:01:03

林天明受贿案二审判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林天明(正科级)犯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林天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上诉人林天明在担任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及主任、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4400元。因案件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遂改判上诉人林天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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