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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9: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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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2010年3月份在上海新成立了一个二级的分公司,请问这个分公司在什么时候可以和我公司其他分公司一起参与企业所得税额分配,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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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规定,你公司2010年成立的分公司为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在其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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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2010年新成立的分公司,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成立分公司上上年度的相关数据,2011年上半年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可不就地预缴。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该分公司应参与分配,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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