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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福建壶兰律师 于 2013-12-26 19:10 编辑 & X _+ M+ Y) e9 \: z0 ~: ?0 L1 K
6 p0 Z1 `$ {) K 关于对**从轻处罚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建议8 j- r9 L- w% @4 H4 t9 X+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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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
% \% I7 ?( q" ^3 l- W/ W **律师事务所接受**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后,委派本所律师***担任**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在仔细查阅本案卷宗并前往**市看守所会见了**后,对本案有以下几点认识和建议,望贵院能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y7 w- \8 D7 M9 f' y9 w1 J: G) S 一、**、**与110警察发生冲突,事出有因。6 ?1 h( ?7 L1 q
本案事实表明,**、**等人在***迪厅玩耍时将手机丢失,该手机被***工作人员捡到;**、**等人在向***的工作人员索要时,遭到***工作人员拒绝。更为严重的是,***工作人员不仅不归还手机,还对**、**以及其他人进行殴打,在此情形下**、**等人向110报了警。接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只是核对了手机机主并将手机归还机主,但并未对***、***被殴打事件作出处理,即便在**、**等人的多次苦苦要求下,接警人员也对被殴事件置若罔闻。如此简单粗暴的执法,使**、**认为接警人员在处理其被殴打事件时有不公之嫌,最终导致双方发生冲突。**、**饮酒后在对待接警人员的态度上有所失当,但接警人员对该事件采取的执法行为也有失偏颇处理事情,这是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的重要因素。
2 _7 v3 J d% Q; E4 v+ |, S8 s! _ 二、**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和后果不大。" t( R% }9 u- e4 C9 Z# r b
本案中,**、**与接警人员发生冲突的时间是在****年**月**日凌晨**时**分许,该时间段夜深人静,无人围观,所以在社会上未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另外,**、**二人只是与接警人员发生推搡,并未进行殴打等暴力抗法行为,因此,上述二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均不大。
2 v5 a! F, h! p* b 三、**、**与接警人员发生冲突时,接警人员身上只有轻微的伤痕,但**却遭到非常严重的外力殴打,其伤情严重。
4 G1 R# X# N& f 本辩护人在会见**时,其称接警人员对其二人——特别是对**进行过野蛮的暴力殴打。**月**日凌晨,**在被送往银川市看守所时,因身上有伤情,**市看守所不予接受。同日**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陈述,其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例及检查单、拍片等均在**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保存。辩护人于****年**月**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调取证据,该医院信息科无**、**的就诊的档案;后辩护人去**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调取,急救中心仅有**拍CT片子底子留存。 **被打经过有目击证人***、***、***亲眼所见,望检察机关向**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证人**、**、***调取上述证据。( S, R R2 c" f+ ]' \: z
综上所述,望贵院能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行为人的情节、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危害性等综合因素,通盘考虑,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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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3 Y* N$ U: y. _! X1 i, H4 E1 V+ I; [
**市**区检察院) j0 M8 q+ v; C; [" h$ X
辩护律师:***0 B. U, Z! o: Y& b w6 |) O/ v
****年**月**日5 Y. A% r( f5 z4 q, _5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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