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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杂谈] 和合资管:上海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注意自身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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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0 19: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已经过去,但对于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却一直在持续,据和合资管了解,近期上海银保监局在官网发布“3.15”保险风险提示,提示投资者在购买保险时候应当区分长短期健康险,认清“连续”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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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合资管了解到,近年来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而保险业一年期一下的短期健康险凭借着保险自身的投保灵活度和价格优势,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和合资管发现,不少消费者无法准确的区分长期健康险和短期健康险。与长期健康险不同的是,短期健康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且并没有保证续保,投资者应当看清保险条款后再进行购买,避免错买。0 {5 {9 e- ^& @

: D  I4 R, I# _" i/ }  据和合资管了解,为了能够避免消费者购买到不合适的保险产品,上海银保监局特在其官网发出风险提示,从三个方面提示消费者。和合资管了解到,上海银保监局提示,第一方面,消费者应当认清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含有保证续保的条款,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一年期及其以下的短期健康险,不能经营长期健康险。7 H' @$ Y! P! s. P

1 d& E) h0 b  h% [# K6 X) Y  第二方面,上海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正确区分“保证续保”和“连续投保”。“保证续保”的条款中规定,在保险期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此前约定的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据和合资管了解,“连续投保”与“保证续保”的区别在于,在投保人申请续保之后,“连续投保”中的保险人可能拒绝投保人连续投保的申请。( Q" g% E+ x6 M  K3 D" A7 s8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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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面,上海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警惕“类保证续保”的营销宣传承诺。据和合资管了解,有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出现停售或调整费率等情况的时候,会在销售的时候提出“几年续保不核保,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拒绝客户续保”等类似于保证续保的营销宣传承诺。此时消费者应当关注,在保险合同内是否有相应的承诺条款或在其销售过程中是否留有证据,避免因缺乏依据,从而使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产生不必要损失。6 r* l% o1 U; N. ]; V) t6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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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合资管提示,消费者在投保前应当明确自己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全方位了解产品的属性,综合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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