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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福建壶兰律师 于 2014-1-14 20: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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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0 J2 N. g) m7 A9 w m, W 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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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检察院:
. X+ y# i. R- E- j! b1 r8 S; O 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我依法作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现本律师提出如下的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批捕时参考。
3 _- K" k0 n3 L+ c# _7 d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故建议贵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责令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其理由是:: G6 u2 M. O. i# |
一、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是从属的,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系本案从犯。犯罪嫌疑人***受人雇佣而为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提供一些辅助性工作,其并非“业主”。, ]6 }/ a+ J# P8 B8 @
二、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犯罪嫌疑人***此前非但无前科劣迹,且一贯遵纪守法,此次案发确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h2 O8 i0 H* G* ?! b, |: J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不但坦白交代自己的所作所为,而且还检举、揭发同案人的犯罪行为。
/ z S( {' t4 e% ~- N' M 四、犯罪嫌疑人***是家庭主要的生活来源提供者及家庭成员精神支柱。犯罪嫌疑人***家中有一个年逾八十的老母亲及一个残疾的女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犯罪嫌疑人***的劳动收入是家庭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生活来源,同时***平时还得照顾年迈体弱的老母亲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女儿的生活起居。" @, \5 P9 j" _8 j7 j5 v9 @
综上,本律师认为,无论从法理上,或是从情理上,均无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为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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