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企业经常因为难以正确划分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相关费用,导致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或应扣未扣的情况。其实做好工资薪金、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务处理, 代理记账需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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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厘清据实扣除部分 8 T ^8 l+ p, F" \# W
(1)职工工资 $ |( a* Q& G! H5 G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H5 @% C3 H Q2.判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按5个原则进行确认。 ' C. t1 F+ L3 w7 m) E
3.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ZF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V" c# l7 f& o: {$ t) `( S5 Z6 S(2)福利性补贴
, E' Q5 u0 S6 ?) H9 m- k) A# h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l; b" P- E7 l. x" @
(3)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 v4 f" h0 q" p. k% P v' y9 y
根据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