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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车讯] 交通肇事报案后离开现场是否属于逃逸行为?—莆田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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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22: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证驾驶1辆大中型拖拉机,经交叉路口与驾驶二轮摩托的车主王某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日前,莆田仙游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据悉,2013年11月19日下午,仙游县男子傅某驾车经鲤南镇圣泉村一交叉路口与一二轮摩托车碰撞,致受害人王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傅某下车查看并用其手机报警。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后,傅某离开现场,并将手机关机,但将拖拉机留在现场,并交代其家属到场处理。当晚7时许,傅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关于傅某离开现场并将手机关机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行为?法院认为,傅某肇事后,用自己手机报警,在警察到场之后离开现场,并将其有牌号的肇事车辆留在现场,并交代家属到场处理,当晚又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故根据其他量刑情节作出以上判决。(见习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陈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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