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5482|回复: 0

[转载] 林天明受贿案二审判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7-4 14: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林天明(正科级)犯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林天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上诉人林天明在担任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及主任、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4400元。因案件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遂改判上诉人林天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市检察院)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Archiver|网站地图|

闽公网安备 35030402009042号

©2012-2013 Ptfish.org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闽ICP备13000092号-1
网上报警
郑重免责声明:莆田强势社区(ptfish.org)是非商业性网站,不存在任何商业业务关系,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免费分享的社区。
本站部分内容为网友转载内容。如有侵犯隐私版权,请联系纠正、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站为网友转载出于学习交流及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赞同其观点的真实性。
GMT+8, 2025-4-30 04:53, Processed in 0.055981 second(s), 23 queries,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de ©2003-2012 2001-2025 Comsenz Inc. Corporati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