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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推广] P2P没有投资人,只有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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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14: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期P2P网贷行业比较杂乱,相关知识并不像现在得到普及。加上不少媒体人半路出家,对行业术语和法律法规认识不深,在新闻稿中大肆使用“投资人”一词。和别有用心的平台进行“误读”,导致许多不明所以的用户,也跟着使用“投资人”一词。

    有不少用户认为,“投资人”和“出借人”仅仅是一个称呼,不需要上纲上线。钱盆观察院对此看法不同,出借人和投资人不仅在字面上有区别,在受法律保护的意义上也完全不同,用户需要进行严格区分。

     三者关系如下:平台属于网贷中介机构,负责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借贷成交。借款人通过平台借款,并支付利息。出借人通过平台把钱借出,获取收益。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平台都与网贷信息中介的定位相呼应。

     网贷平台所提供的借贷形式,属于债权关系,市面上有不少固定收益类也同属这一层关系。债权投资具有固定收益和固定期限,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是受到法律保护,也是出借人与投资人的区别所在。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户需要清晰地理解网贷中各个角色的不同,有助于用户与平台发生纠纷时,尽最大程度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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