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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车讯] 驾驶员下车后伤亡能否按车上人员险理赔?这个真不太清楚的人请进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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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09: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停在一上坡村道上,因操作不当,车辆下滑,其上前阻挡,被挤压致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陈某家属称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发生事故时,陈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近日,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陈某所有的轻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12月1日,车上人员险(驾驶员)限额为10000元/座。2012年5月的一天,陈某超载驾驶货车在秀屿区湄洲镇一上坡村道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致车辆下滑,陈某见状到车厢后阻挡,被撞倒挤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家属遂以陈某系车上人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保险金。因保险公司无调解意向,致该案无法调解。
  莆田秀屿区法院一审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上坡坡道下车前未按操作规范将档位挂入前进低速档且严重超载,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称发生事故时陈某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下,不属于车上人员,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莆田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保人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陈某家属上诉称,本案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陈某的控制之下,陈某临时下车是履行驾驶员职责的行为,故被上诉人应依照车上人员险向上诉人支付保险金。
  莆田市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第3条的约定,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本案中,投保人陈某系轻型货车的驾驶员,货车正常运行停靠前,陈某确系车上的驾驶员,而本案事故发生时车辆已停靠陈某也已下车,此时投保人陈某已经是事实上的“车下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故依约本案事故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健忠 林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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