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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江西人在城厢区一家厂区上班遇车祸向工厂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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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20: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工作过程中,我被一辆货车撞伤,经评定为九级伤残,可工厂以货车司机已支付给我赔偿金为由不予支付工伤待遇……”日前,来自江西的孙先生来电向本报反映他的烦心事。

  据孙先生介绍,2011年3月份,孙先生经老乡介绍来到城厢区一家工厂上班。去年1月5日下午3时许,工厂老板让孙先生来到仓库门口整理生产材料。此时,一辆货车刚好运生产材料进入厂区,该货车司机不是本厂的员工,他是从事运输生意的,当日前来工厂送货。而在工作过程中,孙先生被驶往仓库前的货车撞伤,并于当日住院治疗。经诊断,孙先生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在住院近两个月期间,孙先生共计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其由货车司机全部支付。

  “在出院时,医生书面建议我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同时还说二次手术花费在7000元左右。”孙先生告诉记者,在出院后,经过协商,该货车司机在全部支付他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给他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2万元。而在休养期间,孙先生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孙先生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而且,经认定孙先生劳动功能障碍为九级。

  在采访中,孙先生说,因为受到伤害后,他的右腿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劳动能力肯定也受到影响,“司机赔的钱除了支付医疗费外、还有二次手术费等等,几乎没有多余的钱,于是我要求工厂让我享受工伤待遇,可遭到拒绝。”为此,孙先生感到茫然:“司机是给我赔偿了,可我是工伤难道工厂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该厂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孙先生在工厂工作时不慎被送货进厂的外来货车撞伤。该起交通事故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即孙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货车司机全部赔偿完毕,孙先生提出享受工伤待遇属重复赔偿,是不合情理的。

  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孙先生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肇事方已全额支付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其是否有权要求工厂支付工伤待遇?对此,一陈姓律师分析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伤保险待遇是受伤职工所应享受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孙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属因工受伤,其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为此,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除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工厂以孙先生已经获得侵权第三人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孙先生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周晓露/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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