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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颜某在莆田仙游县境内交通肇事致一女性死亡!无名氏死亡赔偿款该由谁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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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1: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7月的一天,颜某在莆田仙游县境内交通肇事致一女性死亡。经多方调解,颜某所在车队赔偿死者24万多元。可是,由于女性死者姓啥、名谁、亲属在哪儿等都无法查清。为此,莆田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收了这笔赔偿款。就此问题,承担最终责任的保险公司产生质疑,该中心是否有权代收该笔赔偿款?诉讼由此而引发。  2013年7月的一天,驾驶人颜某建驾驶自卸货车途经306省道时,与相向行走的一女性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无名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颜某建承担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次要责任。本事故造成无名氏的经济损失247249.13元(其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误工损失)。
  2013年9月,莆田仙游县公安交警部门通知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称仙游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并就本案事故与驾驶人颜某建进行调解,达成由颜某建所在的车队赔偿给无名氏各项损失人民币240360.83元(其中已包含车队先行支付的医疗费、殡葬费、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且该赔偿款由仙游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收的协议。
  2012年11月,该车队自卸货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均为1年,该车队在本案中实际产生的损失应向泉州某保险公司索赔,泉州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致诉讼。
  仙游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所涉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车队造成无名氏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222149.30元,该损失依约应由泉州某保险公司承担,故该车队要求泉州某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保险金及相应保险金额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仙游县法院一审判决:泉州某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给车队保险金人民币222149.3元。
  泉州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仙游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未经法律授权,并非无名氏的法定权利人,不具有为交通事故赔偿款代保管或提存权利,其无权代无名氏收取交通事故造成的赔款款。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交付有关部门保存,故仙游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系依法成立的合法机构,有权将所得赔偿款进行保存,其损害权利人确认后,由仙游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赔偿款交付给无名氏权利人。
  根据福建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因交通事故给无名氏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47249.13元,泉州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为222149.30元(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误工损失),应予以支持。现该车队将无名氏按调解协议约定的经济损失240360.83元交由仙游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收,符合法律规定,该损失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并未加重泉州某保险公司的负担,故车队诉求泉州某保险公司支付因无名氏死亡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222149.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日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健忠 林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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