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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话题] 历史上《吕刑》:现存第一部反腐败法 古之有腐 今必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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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8: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传印


   郭店楚简《缁衣》引《吕刑》三处。
  关于《吕刑》,学术界还存有许多疑问。如关于《吕刑》的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吕刑》是西周的法律形式,是一部成文的法典,也是一部阐述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著作(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纲》);但有学者认为《吕刑》不是一部法典,而是一份关于适用刑罚的指示性文件(曾宪义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也有人认为《吕刑》不是一部刑法典或刑诉法典,而是中国古老的具有刑诉法性质的文献(薛梅卿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关于《吕刑》制定年代问题已形成历史公案,有学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澄清吕侯所作《吕刑》与《尚书·吕刑》间的关系。从《史记·周本纪》及今文《尚书·吕刑》篇来看,前者是吕侯受命所作的法典,后者是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所遗存下来的。弄清两个《吕刑》的性质,是确定其制定年代的关键及其在反贪史上的意义。
  周公是一个有着很深刻历史意识的政治家。周这样一个西陲小国在很短时间内推翻了强大的商朝统治给周初统治者以极大震动。商为什么亡?周为什么兴?这是周初统治者日夕思虑的问题。商亡于政治的腐败,这一点周公看得很清楚。所以,周初统治者反复强调“我不可不监(鉴)于有夏,亦不可不监(鉴)于有殷”(《尚书·召诰》)。在对商朝亡国的历史经验教训总结中,周初以更大的力度对腐败进行防与治,更加注意反复用教育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各级官吏的行为。
  《尚书·费誓》记载了伯禽在出师讨伐来犯的淮夷时对臣下的训诫,他列举了一系列失职渎职的行为及其处罚办法,以示警戒(原文略)。教育和训诫是通过受教育者内心活动起作用,没有强制性。但周初统治者认识到,防止腐败仅仅依靠教化和训诫是不够的,必须辅之以刑罚来对官吏的行为进行外在约束和规范,所以周穆王时,任司寇的吕国诸侯甫受命编修了刑书———《吕刑》。
  《吕刑》正文有三千条,但流传下来、对后世有影响的只是《尚书·吕刑》一篇,其实这只是《吕刑》的序文。关于《吕刑》及其在中国法律史的意义,学者做了很多研究,我们在这里更加关注的是其惩治贪赃腐败的意义。
  《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春秋时期有《刑书》、《刑鼎》,今都不存,现存的只有西周的这部《吕刑》,它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法律文献。《吕刑》编辑于《尚书》中,《史记·周本纪》有所记载,称之为《甫刑》。《尚书·吕刑》对西周刑罚的基本原则、刑罚制度作了概括阐述,提出了“明德慎罚”和“罪行法定”的主张,阐明了“疑案有赦”、“疑罪惟轻”的刑罚原则,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和法律类推及判例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吕刑》将对贪赃腐败的惩治明确写在刑法中。从反腐败角度来讲,《吕刑》又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反腐败法。
  《尚书·吕刑》载: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
  《史记·周本纪》也有大致相同的记载。“官”指依仗官势胡作非为;“反”指以怨报德;“内”,即女谒,指通过宫中受宠女子来干预政事;“货”指行贿和受贿;“来”,关于“来”,历代解释有细微差异。南宋蔡仲默《书集传》注“来”为“干请也”;《尚书》马融本作“赇”,许慎《说文解字》释“赇”为以财物枉法相谢;《尚书正读》把“来”以“求”解,《尚书易解》据《释文》也释“来”为“求”,指受人求情请托,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很明显,五过中的“官”、“货”、“来”,都是与腐败有关的罪名,对这些犯罪都要“阅实其罪”,即查清他们的犯罪事实,给予惩处。对这些腐败犯罪究竟如何惩处,因文献散佚已难得其详。但从《吕刑》的刑名来看,处罚还是相当重的,因为《吕刑》讲述的刑名有墨、劓、刖、宫、大辟。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贪污腐败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腐败的主体是握有一定权力或负有某些职责的官吏,它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社会肌体,进而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朝历代都无一例外地重视对贪污等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吕刑》也用刑法的方式规定了官吏在审判案件时和运用法律时要公允、依法办事,如果贪赃枉法,受人求情请托,那么其罪责与罪人同等,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强调了用刑罚惩治腐败的必要性和严肃性。
  早在公元前九世纪,我国就把反对贪赃腐败明确写入刑法,开创了运用法律反腐败的先河,这在中外反腐败史上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供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卜宪群)
  (原标题:《吕刑》:现存第一部反腐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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