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小鱼社区

搜索
查看: 48514|回复: 0

[网友爆料] 协议离婚后 烧毁丈夫汽车泄愤 该当何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7-28 11: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协议离婚后,妻子因为子女抚养权问题与前夫发生冲突,随后,她叫来自己的弟弟,一起放火烧了停在前夫家中的一辆小轿车。此案该如何定性,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参与办案的检察官产生了意见分歧。
抚养权争执 前妻烧汽车泄愤
    陈某是莆田城厢区灵川镇人,今年33岁,其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两女一男。2013年10月,陈某与李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过了几天,陈某因为子女抚养权问题与李某发生了冲突,回到家后,她越想越生气,便打算将李某停在家门口的一辆轿车烧掉。次日凌晨,她叫上自己的弟弟陈某某,一同驾车前往李某家,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车上,放火点着后逃离了现场。很快,李某的家人发现险情便赶来将火扑灭,经鉴定车辆毁损价值26000元。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和陈某某。经审查,陈某辩称是在烧车后才拿到离婚民事调解书,而李某则称调解书是在达成调解几日后烧车前拿到的。法院提供的调解书送达回执上显示,双方签字日期为达成离婚协议当天。此外,根据调解书内容,涉案的小轿车归李某所有。
    是否构成犯罪 有不同观点
     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点之一在于离婚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因为其涉及婚姻关系之存续,影响到涉案财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问题,进而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此,检方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书证的证明力高于言词证据,陈某与李某离婚时间应以法院提供的送达回执上签字日期为准,故陈某作案时双方婚姻关系已终结,涉案轿车系李某所有,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陈某和李某实际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存在矛盾,无法认定二人具体离婚时间。由于涉案轿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即便二人的具体离婚时间无法确定,但他们于调解当天即对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陈某对涉案轿车归李某所有的内容并无任何异议,并且案发之时涉案轿车已完全由李某控制与使用,因此,陈某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之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坏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陈盛钟 通讯员 黄雪容 郑昱)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