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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公职人员涉罪 莆田市检察院抓好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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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10: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职人员,何时停发工资?中组部、国家人社部、监察部、公务员局等四部委对此有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涉罪后即停发工资。为衔接执行该规定,莆田市检察院采取措施监督落实。
  建立衔接机制,3日内送达法律文书。市检察院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部门)及时与工资管理部门建立衔接机制。对公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在3日内填发《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书》,说明被立案侦查的公职人员涉嫌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等,送达涉罪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所辖工资管理部门,并主动跟踪工资停发情况。
  追缴多发工资,作好专项清理工作。市检察院要求办案部门作好专项清理工作。将前述四部委规定实施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职人员名单于8月1日前通知原所在单位,并汇总发函所辖工资管理部门,协商所辖工资管理部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未及时停发工资的,多发放的工资予以追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对相关单位怠于追缴或追缴不到位的,及时督促起诉。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市检察院把涉罪公职人员停发工资情况纳入诉讼监督视野,在审查逮捕、起诉环节,将执行情况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发现未及时停发的,及时告知职务犯罪预防处(科),由职务犯罪预防处(科)进行调查。对有关单位对涉罪公职人员应停发工资而未及时停发的,督促纠正,追缴多发放的工资;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黄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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