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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笑人生] 一老太因琐事向邻居泼尿 双方家人还用石块互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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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3: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3月6日讯 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纠纷,现年62岁的吴依姆竟然将人尿泼在邻居黄甲身上。黄甲愤而提起刑事自诉。日前,永泰县法院一审以侮辱罪判处吴依姆拘役1个月,附带赔偿黄甲衣物毁坏造成的损失500元。

吴依姆和黄甲都住在永泰霞拔乡。黄甲家的房子建在吴依姆家后上方,双方是邻居关系。2012年2月28日,黄甲的房子围墙驳岸坍塌,石头压坏了吴依姆房子右侧一间做粉丝的厂房。经乡村干部调解,驳岸以及落在吴依姆家的石头由黄甲负责清理、建设。因为那段时间一直下雨,黄甲迟迟未去清理石头。

当年3月29日,黄甲等人一起到吴依姆家,与吴依姆及其丈夫黄丙协商清理石头一事。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双方家人争吵。后来,黄丙从猪粪池中用粪勺舀了一勺脏水,向黄甲母亲黄乙泼去,黄乙及时躲开。之后,黄乙用人粪泼黄丙,也没有泼到。其间,双方家人还用石块互扔。

见此情形,黄甲赶紧报警。随即,霞拔派出所两名民警前往现场。黄甲见民警到来,就从家里走下来接民警,途经黄丙家房子下方时,吴依姆趁机将一瓢人尿泼到黄甲身上。

民警介入调查取证,吴依姆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黄甲认为,吴依姆当时公然将人尿泼到他身上,不但不愿赔礼道歉,而且言行恶劣。遭受泼尿事件以来,他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心情抑郁不已导致精神障碍,严重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吴依姆的刑事责任。


吴依姆在法庭上辩解称,当时她怕黄甲过来打她,才从桶里舀尿泼过去,不慎泼到黄甲身上,并不是故意侮辱黄甲。

永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依姆当众向黄甲身上泼尿,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被告人吴依姆的犯罪行为给黄甲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黄甲诉求的衣物毁损赔偿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黄甲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这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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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刑事案件一般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什么这起案件可以由公民自诉呢?对于什么类型的案件,公民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就此进行解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的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福州晚报(微博)记者 陈鸿星)福州新闻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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